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手段升级。近年来,纪委监委查处了一大批党员领导干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这些案件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思维、办案模式、办案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带来了新机遇。
为此,笔者粗浅梳理了100余种表现方式和100多个案例,供学习参考,具体以原判例为准。手法、表现、案例可能存在重复,欢迎批评指正。
放贷收息型贿赂犯罪是一种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掩盖权钱交易本质的新型受贿形式。
案例:某市工程管理处处长梁某向私营企业主宋某“借款”86万元,宋某公司资金充裕且无借款需求,仍按月支付高息227万元。
案例:衡阳市政协原主席廖炎秋在私营企业主无资金需求时借款,收受利息3500余万元。
案例:广东省某市原副市长张某文以月息2分、复利叠加方式收受利息3000万元。
案例:江西省某市委书记颜某向企业主南某借款,南某承诺即便亏损也会保证本金和利息。
表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形成的优势地位,主动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接受高息借款,形成非平等民事关系。
案例:江阴市政协原副主席韩某要求私营企业主接受500万元“投资”,并收取20%年化收益。
赌博型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赌博活动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隐蔽行受贿方式。
表现:请托人通过事先通谋,在赌博中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利益输送链条。
案例:云南省祥云县委原书记徐会良多次组织商人打扑克牌,商人故意输钱,累计受贿641万元。
表现:未事先通谋,但长期固定人员参与赌博,国家工作人员“只赢不输”、持续获利,形成心照不宣的利益输送。
案例:四川省绵竹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冯军长期与商人打麻将,商人通过“放水”或“铺底钱”变相行贿,累计受贿396万元。
案例:上海中虹集团原总经理朱某明要求请托人赴澳门赌博,以“收取赌资获利”名义收受港币30万元。
表现:通过微信红包、网络赌局转账等方式输送资金,以“赌资”“红包”名义直接赠送财物,规避传统贿赂形式。
案例:干小明案(武汉市政协原副主席)默许配偶在餐馆组织赌博,收取高额“台子费”,形成利益交换。
表现:以“投资赌博场所”为名,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如请托人邀请国家工作人员入股赌场,以分红形式行贿。
案例:王某开设赌场案(康保县)通过经营赌博机获利,虽未直接涉及贿赂,但展示赌场经营与权力庇护的潜在关联。
表现:利用网络赌球、等平台,通过虚拟投注输送利益。如行贿人代为充值赌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赢利”套现。
案例:杨剑案(宜宾市商务局原干部)收受贿赂后参与网络赌球,赌资达18万元,构成受贿罪。
市场交易型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表面合法的市场交易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
案例:某市规划局局长李某以800万元购买请托人王某市场价值仅500万元的房产,差价300万元被认定为受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特定企业主,变相收受差价贿赂。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原副关长朱春霞将二手房以398万元高价卖给请托人(市场价250万元),差额部分作为受贿款。
表现: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请托人出售资产,差额部分构成利益输送。
案例:某国企负责人张某将公司名下市价2000万元的仓库以1200万元卖给关联企业,差额800万元被追缴并认定为受贿。白恩培案(云南省委原书记)以1/3市场价购入某企业主别墅,差价2000万元构成受贿
案例:某县长赵某以“咨询费”名义收受企业主刘某300万元,实际未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案例:吉林省大安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鞠万成将旧车、房产置换为高价门市房,差价250余万元被认定为受贿。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副主任杨尚春以价值4.2万元旧车置换价值13.9万元新车,差额构成受贿。
案例:某国企总经理指定儿子设立中介公司,撮合房产交易并收取200万元中介费,实质为受贿。朱春霞案中,通过房产中介虚构购房流程,以“违约金”名义收受200万元。
案例:江苏省东海县原副县长颜景硕以支持亲属白酒生意为名,强制摊派白酒收受42万元。
案例:某区委副书记肖某通过赊购30吨硅钢并转卖,获利24万元,其中18万元分给受贿人。
案例:朱春霞案中,买方因限购政策无法购房,仍以“违约金”名义支付200万元,被认定为受贿。某国有公司董事长与承包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5万元定金后1个月内过户,若卖方违约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卖方故意拖延过户时间,最终以违约金抵扣房款,变相输送利益。
案例:某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周某以10万元购得请托人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权,后通过分红获利200万元。
代持型贿赂犯罪以“财物代持”为核心特征,通过第三方或行贿人自身保管财物,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表现:行贿人以“借款”名义向受贿人出具借条或欠条,实际无还款意图,资金暂存于行贿人处供受贿人随时支取。
案例:茂名市原副市长杨某收受黄某500万元现金后,仅出具欠条,资金由黄某保管。
表现:行贿人单独开设账户存放贿款,账户由受贿人实际控制(如绑定受贿人手机号)。
案例:南京未来科技城党工委原书记陈国运要求行贿人王某某将4594万元存入其父账户,陈国运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理财,实际控制资金。
案例: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原董事长卢民收受某私募基金公司15%股权,由行贿人王某某代持,累计获得分红435万元。
案例:河南省某官员陈某志以亲属名义代持某公司股权400万元,通过分红获利200万元。
案例:扬州市某区原副区长叶某收受价值238万元房产,虽未网签但实际控制钥匙及使用权。
案例:某银行行长吴某以亲属名义低价购入商铺,差价180万元被认定为受贿。
案例:浙江省富阳市供销社原主任杨承华要求行贿人鲁某代为保管280万元,退休后分三次提取。
案例:陈国运收受王某某赠送的宝马、帕萨特轿车,购车款及税费均由行贿人支付。
以文化艺术品、虚拟资产或学术荣誉为载体,通过“权艺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表现:行贿人直接向官员赠送名家字画、珍奇古玩、周鼎宋瓷、天价香烟等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收藏价值的物品。
案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令平收受40余幅名贵字画,单幅价值高达数十万元。
案例:某市市委书记孙某某以“低价高仿品”名义购买行贿人寄存的真品字画,后通过拍卖获利数百万元。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收受齐白石、范曾等名家字画,实际价值远超市场价。
案例:杭州市运河集团原董事长邵毅将仿品以真品名义拍卖,获利数百万元。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以“技术书籍”名义高价出售《寿世补元》,非法获利1600万元。
案例: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收受名贵兰花,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工程项目。江西省新余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建华收受393块高价普洱茶,价值超百万元。
案例: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拥有35项专利,其中34项与其管辖的警务工作直接相关。江西省宁都县原副县长王华聪出版诗集《公安卫士的情怀》,借“文化人设”掩盖受贿。
案例:江苏省经信委原党组成员郗同福收受股权后套现65套房产及30个车位,总价值4000万元。
特定关系人型贿赂犯罪通过亲属、情妇(夫)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间接完成利益输送,其核心在于权钱交易本质与主体隐身化。
表现: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代持房产、股权或资金,实际控制收益。
案例:某州原州长向某某通过胞妹收受工程回扣数千万元,胞妹作为“代理人”操盘项目并转移资金。
案例:某市交通局局长安排亲属在承包商企业挂名领取年薪80万元,实际未参与工作。
案例:某市委原副秘书长邹某仅接受同学吴某、表弟卢某的贿赂,家庭大额消费均由二人支付。
案例:桂林市排水工程管理处原主任杨某退休前约定收取660万元好处费,仅先收40万元,余款待退休后兑现。
原始股型贿赂犯罪通过股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利用企业上市预期增值实现利益输送。
表现: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获取非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原始股认购资格,通过上市后抛售获利。
案例:广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原站长黄某,以亲属名义认购四川A公司非公开发行的10万股原始股,公司上市后抛售获利611.5万元。重庆市梁平县农机推广站原站长兰显发,通过职务便利获得甲公司原始股认购权,5万元本金获利507万元。
表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象征性价格购买原始股,通过亲属或代持人持有股份。
案例:深圳某单位原处长以10万元购买行贿人10万股原始股,上市后市值达300万元,抛售获利100万元。某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王某以低价入股李某公司,上市后套现获利数千万元。
案例:黄某认购的10万股原始股经四次无偿配股增至67.39万股,获利611.5万元。兰显发持有的5万股原始股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至21.75万股。
表现:行受贿双方以原始股上市后的预期增值为核心交易标的,提前约定利益分配。
案例:李镭案中,行贿人明确告知原始股上市后利润空间巨大,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安徽省伏俊强案中,受贿人收受原始股时即与行贿人约定上市增值利益,最终全部增值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案例:某官员成立空壳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名义购买拟上市企业原始股,套现获利4946万元。某领导干部通过虚假并购协议,将亲属公司高价出售给上市企业,获利4000万元。
案例:青岛市原市委书记张新起通过情妇代持公司股份收受分红。某国企高管以同学名义代持15%股权,获利1200万元。
案例:某科技企业以2元/股价格接受受贿人投资,实际价值仅1元/股,差额部分被认定为受贿。
影子股东型贿赂犯罪通过代持股权、虚假出资等方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其核心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获取企业股份收益。
表现:公职人员以亲属、朋友名义注册公司或代持股份,实际控制企业经营并获取分红。
案例: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原局长朱晓军以亲友名义成立景丰园林公司,通过虚增注册资本和承接政府绿化项目非法获利40余万元。
案例:海南省自然资源厅原副厅长吴开成以虚假出资180万元入股三亚某房地产项目,通过股权转让收受贿赂3400万元。江苏省盐城市原副主任马俊健以亲友名义虚假入股化工企业,通过政策倾斜非法获利2000万元。
案例:水利部原官员李晓华成立“华夏山水”公司,由亲属代持股份并承接水利风景区业务,非法获利1800万元。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通过多层“影子公司”嵌套交易,伪装成金融产品收受贿赂9.795亿元。
案例:娄底经开投集团原总经理肖新国指定代理人参股工程项目,约定退休后平分利润,案发前已收受大额贿赂。镇江市京口区政协原主席贾国祥退休后以“借款”名义收受企业老板100万元,实为在职期间利益输送的延迟兑现
案例:某金融监管官员通过海外空壳公司代持拟上市企业股权,利用虚拟货币转移利益。
期权腐败以延期兑现利益为核心特征,通过在职时谋利、离职或退休后收受利益的方式规避监管,其隐蔽性、长期性显著。
用大白话说,“在职时不收钱,退休后收大礼”或者“先办事,后拿钱,中间隔个退休”。
案例:湖南省株洲高新区原书记谢高进:在职时长期为商人谋利,退休后收受1593万元“期权受贿”,占其总受贿额的61%。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官员陈某:退休后以“借款”名义收受企业80万元,实为在职时利益输送的延迟兑现。
案例:江苏省宝应县城投公司原总经理杨新军:成立“影子公司”承揽融资项目,约定退休后收取1023万元分红。浙江省仙居县环保局原科长王雪平:转岗后以合伙名义收受企业635万元,掩盖在职时违规办理危废许可证的权钱交易。
案例: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原所长周某:调离岗位后主动索要30万元“干股分红”,被认定为“期权受贿”。
以借为名型贿赂犯罪通过虚构借贷关系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其核心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获取非法利益。
表现:公职人员虚构购房、医疗等合理借款需求,实际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投资或偿还债务。
案例: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原干部卢长明:以“买房缺钱”“帮朋友周转”为由,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126万元,实际用于赌博和消费。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原副县长包炜:编造购房需求向企业老板借款110万元,实际用于亲属投资经营,无还款意图。
案例: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林某案:以购房为由借款10万元,虽出具借条但账户资金充足却拒不还款,被认定为索贿。
免除债务或变相抵扣型贿赂犯罪通过虚构借贷关系或债务免除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其核心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
表现: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后,债权人直接免除其债务本金,形成变相利益输送。
案例:某市副市长甲向私营企业主乙借款500万元并约定利息,后利用职权为乙企业承揽项目。还款时乙免除利息25万元,法院认定利息免除部分构成受贿。张某受贿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免除沙某科150万元承包款,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表现:以无息或低息借款形式掩盖利益输送,实际免除的利息金额远超市场合理范围。
案例:工程公司负责人甲案:甲长期为国企领导乙提供工程便利,乙通过无息借款形式变相免除利息,法院以“节省资金成本”认定受贿。
表现:债权人与公职人员达成默契,长期不催收债务,且债务人无还款意愿或能力。
案例:医院院长周伟平要求商人向第三方借款20万元后默认不归还,法院结合其职务行为认定受贿。
案例:国企领导乙通过特定关系人阿琴以工程款抵购房款,开发商免除20万元债务,法院认定该差额为受贿金额。
表现:公职人员长期占用无息借款资金,实际以“节省利息成本”形式获取利益。
案例:某金融监管官员案:官员长期占用企业主无息借款1000万元,法院以市场利息标准计算受贿金额。
委托理财型贿赂犯罪通过虚构投资理财关系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其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获取非法收益。
表现:以签订虚假理财协议为名,实际未进行任何投资操作,通过固定高额回报实现利益输送。
案例:原南通市崇川区副区长杨彬将889万元以年息12%委托商人姜某“理财”,姜某无实际投资需求,仅将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杨彬收受利息277万元。扬州市江都区官员郑俊安排商人王某代持60万元好处费购买理财产品,实际操控资金流向,最终获利85.28万元。
案例:徐国健配偶用他人账户炒股,未实际出资却获取收益,法院认定受贿。梁晓琦未出资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被认定为受贿。
案例:陈纪明案:湖南华天大酒店原董事长通过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收益,掩盖权钱交易。某金融官员案:与请托人约定“兜底协议”,确保本金不受损失并获取高额收益。
挂名领取“高额”薪酬型贿赂犯罪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其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案例: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徐卫东安排其子徐某在某公司挂名领薪,未实际工作却收受25.8万元,被认定为受贿。湖南省岳阳市中医医院原副院长钟利明之妻符某辞职后仍领取3.3万元空饷,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受贿款。某国企总经理为商人李某之子设立“战略规划师”职位,年薪120万元,实际从未到岗。
表现:特定关系人实际参与工作,但薪酬明显高于同岗位正常水平,差额部分构成受贿。
案例:湖南移动公司原总经理王建根的情妇张茜在拓维公司挂名领取工资,其实际薪酬高于正常水平69.4万元,差额部分被认定为受贿。
表现:制造工作假象(如偶尔到岗、简单参与事务),实际以“薪酬”名义输送利益。
案例:浙江省海盐县委原副书记姚沈良之妻周玲珍在混凝土公司“跑业务”,实际未参与核心工作,却领取201万元薪酬,被全额认定为受贿。
表现:以“专家咨询”“项目顾问”等名义支付高额费用,服务内容与报酬严重不符。
案例:官员王某收受某企业“咨询费”200万元,仅提供3次无关电线.学术/科研项目挂名
表现:通过境外公司以“劳务派遣”“海外顾问”名义支付外币薪酬,规避监管。
表现:利用退休前职权影响力,被关联企业以“顾问”“委员会主任”名义返聘。
干股型贿赂犯罪通过股权代持、虚假交易、长期利益绑定等方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其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取未出资的股份或分红。
表现: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或第三方代持股份,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实际控制股权收益。
表现:在项目公司与实控主体间设立空壳公司(“夹层”),通过多层股权嵌套转移利益。
“借鸡生蛋”型贿赂犯罪是新型隐性腐败的典型形式,其核心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通过虚假借贷、投资合作等名义掩盖权钱交易。
特征:公职人员向请托人无息借款后,转手以合法利率放贷给第三方,赚取利息差。
特征:公职人员以“投资”名义借用请托人资金,由请托人承担风险,收益归公职人员。
以合作投资为名义的贿赂犯罪是新型腐败的隐蔽手段,其本质是披着市场化外衣的权钱交易。
案例:某市规划局长刘某与地产商成立项目公司,约定刘某占股30%但未实际出资。项目盈利后刘某分得2000万元,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持股对应利润。
案例:某国企董事长王某出资5万元获取新能源公司40%股权(实际价值800万元),三年后股权增值至1.2亿元,差额部分被全额追缴。
案例:某开发区主任李某“投资”300万元给私企,签订协议约定“亏损由企业承担,盈利五五分成”,实际未出资,最终收取“分红”650万元。
案例:某银行行长将不良债权1.2亿元低价转让给特定企业,换取该企业20%股权,债权清收后股权价值飙升至3亿元。
案例:某工信局局长为某车企争取补贴2亿元,要求以0.5元/股价格购入原始股(市价28元),上市后套现获利1.4亿元。
案例:某药监局局长以“提供审批便利”作价,获取药企15%技术干股,每年收取分红逾千万元。
案例:某央企高管安排司机成立咨询公司,承接集团所有招标代理业务,三年收取服务费9800万元。
案例:某证监局官员通过境外VIE架构持有拟上市公司期权,企业上市后通过离岸账户收取1.7亿元。
案例:某国资公司副总虚增海外收购价格,要求外方将差价1.8亿欧元存入其控制的卢森堡基金。
案例:某银行支行长将客户资金违规投向关联私募基金,收取管理费分成2300万元。
案例:某信托经理设计“优先-劣后”分级产品,将劣后级收益权赠予银监官员,输送利益4700万元。
案例:某交通厅长指定设计院提高工程造价3.2亿元,通过关联工程公司套取差价。
案例:某自然资源局领导以“城市更新合作”名义,将土地整理成本虚增4.5亿元转移至个人公司。
特征:在干部提拔公示、巡视巡察等关键节点退还钱款,待风险解除后重新收受。
特征:通过司机、秘书等中间人收退,制造个人借贷假象。
通过跨国资金流动与隐蔽利益输送规避监管,其核心是利用国际法律差异和跨境监管盲区实施权钱交易。
案例:彭旭峰案:受贿2.3亿元,通过地下钱庄将4299万元转移至境外,在4国购买房产和国债。中海油李勇案:境内谋利后通过境外账户收受贿赂,形成“境内办事、境外收钱”模式。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与妻子陈某、儿子黄某一起构筑了一个衍生的腐败网络。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黄柏青以借钱的名义向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某“索取”200万元给黄某做生意,又通过所谓的“项目合作”,以赠送干股分红的形式共计获得2000多万元,还有事先口头约定但尚未到账的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取得香港户口的黄某还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替父洗钱,形成了“老子在国内给人办事,儿子在境外大肆收钱”的腐败链条。
案例:某科技企业并购案:官员配偶持有境外公司原始股,上市后获利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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