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不同于普通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针对岁末年初相关安全事故高发的规律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平安祥和过节,在此,公安机关就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及后果进行温馨提醒。
一、非法生产的危害: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引发爆竹和燃烧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也会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潜在性、间接性威胁。
二、非法经营活动的危害:在高额利润驱使下,不法商贩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懂如何规避风险的情况下,非法购销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三、非法运输的危害: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条件,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四、非法储存的危害: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出租房屋、废弃厂房、闲置院落内,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评估验收,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条件,加之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这种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构成极大威胁。
根据徐政规〔2021〕2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铜山区、贾汪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对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存储和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自觉遵守《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不违法违规销售、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安全、绿色、环保的节日氛围,为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徐州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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