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禁放区:自石羊大道与沿山公路交界处起,沿石羊大道、铁双路、厦蓉高速、绵泸高铁、省道206延伸至银昆高速、甜城大道南段、邱家嘴立交、壕子口路、大洲路、滨江东路、沿江路、内椑路至沿山公路止。(详图见附件)
(二)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加油站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4、影剧院、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8、森林、草场、林牧场等重点防火区;9、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禁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设置集中燃放点3个,分别是: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大自然老年养护中心与乐贤大道延长线中部空闲地块及周边公路一侧沿线社,小地名:棺山);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汉渝大道B段与茂庭路B段交汇区域及其周边延长公路;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海棠村1社(天府烤卤工厂左侧、内江新区直管区物流港片区空旷工地内)。
以下时段可以在限制燃放区的规定燃放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2、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8时至晚22时;
1、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级和D级产品。
2、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简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爆竹禁燃放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要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1、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管理、督察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2、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燃放规定,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线日截止。除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府规〔2022〕3号)要求,全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禁放区:东兴区建成区范围内,除小青龙河以东区域均属禁放区(详见附件1)。
(二)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加油站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4.影剧院、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8.森林、草场、林牧场等重点防火区;9.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1.内江市东兴区汉安湖生态湿地公园(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南侧);
2.内江市东兴区中药材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在建工地(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三元村,三兵橘子园斜对面50米处);
3.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内糖社区1、2组(位于黄金坝大桥下的原椑木糖厂旧址)。
以下时段可以在限制燃放区的规定燃放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二)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8时至晚22时;
(一)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级和D级产品。
(二)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简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线,非法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线。
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主城区:自甜城大道南段起、银昆高速、汉兴路、安和街延伸至甜福路(在建)、健康路、邓家坝区域、康宁路、沱江河河段沿线、壕子口路、甜城大道南段(详图见附件)。
(二)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加油站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4.影剧院、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8.森林、草场、林牧场等重点防火区;9.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禁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设置集中燃放点1个:汉兴路西延线门家湾十字路口(在建)区域(详图见附件)。
以下时段可以在限制燃放区的规定燃放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2.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8时至晚22时;
1.在限制燃放区域集中燃放点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级和D级产品。
2.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简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爆竹禁燃放工作由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区级各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要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1.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管理、督察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2.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燃放规定,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线日截止。除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府规〔2022〕3号)要求,全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主城区禁放区:321国道与西林大道交汇处起、经321国道(321国道与西林大道交汇处至师院)、师院边界延伸至Y117乡道、延伸至小青龙河、延伸至学院路(超载检测站至汉安大道)、至汉安大道(学院路与汉安大道交汇处至西林大道)、至西林大道(汉安大道与西林大道交汇处至321国道:含胜利主城区、胜利传化场、高桥万晟城小区、师院、高桥老场镇等区域。
(二)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加油站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4、影剧院、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8、森林、草场、林牧场等重点防火区;9、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四)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禁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设置集中燃放点 1 个,为高桥街道双烈社区(万达文旅城向内大高速路收费方向200米)东环路。
以下时段可以在限制燃放区的规定燃放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2、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8时至晚22时;3、2月24日(元宵节)早8时至晚24时;
1、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级和D级产品。2、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简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爆竹禁燃放工作由管委会统一领导,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合理设置集中燃放点,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要做好应急动员,组织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1、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管理、督察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2、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燃放规定,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线日截止。除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府规〔2022〕3号)要求,全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