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应储存在经安监部门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专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在非指定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现已存放的要在2014年10月10日前主动上缴,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区(县)、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社、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面开展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任何人发现非法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均应拨打110举报。经查实将按公安部门有关办法给予奖励,并及时公布举报核查结果。
三、公安部门要加大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案件的侦查力度,突出排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对非法制造、贩卖、购买、私存、藏匿烟花爆竹等危爆物品要坚决从速从重查处;对群众举报和有关单位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限时查办;对收缴非法渠道或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要及时销毁。
四、安监部门要全面检查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房安保措施、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录入落实情况,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烟花爆竹库存是否存在超量、过保质期产品和超规格储存情况。招商部门要配合安监部门全面检查外埠烟花爆竹生产厂家驻乌办事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的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照无证商户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排查集贸市场、婚庆用品店、丧葬用品店、殡仪馆周边商品零售店等场所。
六、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保证仓储、装卸、销售等各环节安全,遵守限放规定和实名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密切关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行业动态。
七、街道(乡、镇、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和市民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配合公安和派出所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八、我市是烟花爆竹限放城市,市民在限放时段内不得购买、私存、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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