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震慑力度,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惠安县应急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2025年3月,惠安县公安局向惠安县应急管理局移送崇武某纸品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相关线索。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崇武某纸品店在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3月期间存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2.9887万元。该店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条款裁量标准第二阶次,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玖仟捌佰捌拾柒元整(¥129887.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就曾某某等9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不予起诉,移送惠安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程序对上述9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曾某某在2023年11月5日至2024年4月2日期间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额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叁佰捌拾陆元整(¥104386.00)。曾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对该条款裁量阶次C,对曾某某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万玖仟叁佰捌拾陆元整(¥99386.00)的行政处罚。(注:没收的违法所得扣除了曾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退还并被公安机关没收的非法获利5000元)
另: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同步对其余8人分别作出罚款5万~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