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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导向违法广告典型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9-04 23: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8月,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50000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配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形象的商业广告,并有“1927 2021 八一建军节 热烈祝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4周年”等文字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在福州地铁站发布含有“金砖国宴用酒”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4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5250元。

  当事人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向百年风华致敬!”的广告,广告含有“建党100周年 醉南拳献一份绵薄之力,为党庆生”“迎建党百年 学习党史,是为了不忘初心”等内容,属于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内容为“百年初心历久弥新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的广告,并使用了党徽标志,属于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上栗县出口花炮厂生产的金大地六种规格礼炮的外包装标签上打上虚构杜撰、无事实依据的“福建省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监制”字样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以及第二十八条中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4月,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粘贴的广告宣传画内容有“产品卓绝功效 背后的科研力量”,有“中医界唯一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及人物相片,有“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及人物相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永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网店销售含有国旗图案的“防晒冰丝袖套”,并将含有国旗图案的产品图片在其商品展示页面进行了广告推介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7月,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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