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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br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9-01 15:48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要点》要求,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当事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或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态环境、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交通、教育等部门及各镇(街)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县融媒体中心应当在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